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春市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實施辦法(2024年修訂)》已經市政府第十七屆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司法局反映。
陽春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陽春市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調動我市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穩(wěn)定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文件精神,參照《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陽江市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管理辦法〉的通知》(陽府〔2020〕5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規(guī)定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功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fā)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屬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補貼范圍:
(一)雖經調解,但調解不成功的民間糾紛案件;
。ǘ┬姓{解案件;
。ㄈ┧痉ㄕ{解案件;
。ㄋ模┓、法規(guī)規(guī)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guī)禁止采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案件;
。ㄎ澹┢渌粚儆谌嗣裾{解受理范圍的案件。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陽春市轄區(qū)內依法成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登記在冊的人民調解員。
在職在編的國家機關公務員、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職員以及其他按規(guī)定禁止兼職取酬的人員擔任兼職人民調解員不得領取相關補貼。
第五條 工作補貼以工作實績?yōu)橐罁,以案定補,按照調解案件難易程度、涉案人員數量、涉案金額標的等因素劃分不同額度的補貼。
第六條 人民調解員成功調解糾紛后,由人民調解委員會申領“以案定補”補貼。按照“一案一補”的原則申領。具體如下: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成功的普通案件,每宗補貼500元。
。ǘ┤嗣裾{解委員會調解成功的疑難復雜案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每宗補貼700元。
1. 涉案當事人10人以上的;
2. 實際賠付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不含借款糾紛);
3. 因案傷殘或死亡的;
4. 經村(社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功,依法由鎮(zhèn)(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成功的案件。
第七條 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經費由市財政負擔,并納入市財政預算保障。補貼以財政撥款總額為限,如不足則按撥款總額與案件數量比例分配。
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經費實行?顚S,由市司法局負責管理,統(tǒng)一核算,接受紀檢監(jiān)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八條 “以案定補”按照“一案一卷,調解成功,協(xié)議履行”、“一案一補”、“誰調解,補助誰”的原則予以實施。
共同調解或跨地區(qū)調解成功的同宗案件,按一宗案件進行補貼;同一宗案件牽涉兩個或多個當事人,拆分當事人受理歸檔的,按一宗案件進行補貼。
第九條 調解案件認定標準如下:
調解成功并簽訂《調解協(xié)議書》的案件。調解成功、達成協(xié)議、確保案結事了,并做到調解程序合法、調解文書規(guī)范、檔案材料齊全。
調解檔案要具備如下材料:
1. 調解卷宗封面;
2. 卷內目錄;
3. 人民調解申請書或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
4. 人民調解調查筆錄;
5. 人民調解證據材料;
6. 人民調解記錄;
7. 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
8. 人民調解回訪記錄;
9. 卷宗情況說明;
10. 有關附件。
第十條 “以案定補”評審機構
。ㄒ唬┦兴痉ň殖闪⑷嗣裾{解員“以案定補”評審小組(以下簡稱市評審小組)。市評審小組由市司法局分管領導和相關業(yè)務科(股)室的工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股。
市評審小組工作職責:
1. 負責對調委會上報請求兌現(xiàn)補貼的人民調解案件進行最終審定;
2. 核定補貼類別和補貼標準;
3. 評審結束后,及時將補貼發(fā)放到相應的人民調解員。
。ǘ┗鶎铀痉ㄋ撠煴緟^(qū)域調委會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補貼的初審工作,匯總送市評審小組審核。
具體工作職責:
1. 對區(qū)域調委會調解成功的案件依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初審,確保調解案件內容真實、程序合法、調解人員真實;
2. 確定“以案定補”補貼類別和補貼金額并造表報市評審小組。
第十一條 “以案定補”補貼發(fā)放審批流程
。ㄒ唬耙园付ㄑa”補貼每年分上半年、下半年兩期發(fā)放。上半年發(fā)放時間為每年7月份、下半年發(fā)放時間為每年12月份。每年12月份的“以案定補”補貼列入次年上半年發(fā)放。
。ǘ┗鶎铀痉ㄋ诿磕6月、12月前,對本區(qū)域調委會調解成功的案件進行初審,確定類別和補貼金額,填寫《陽春市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補貼申請表》上報市評審小組辦公室。
申報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補貼需提交以下材料:
1. 陽春市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補貼申請表、匯總表;
2. 調解案卷;
3.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花名冊,如有調解員變更的需提交變更后的花名冊。
。ㄈ┦性u審小組在收到各司法所上報的材料后一周內,組織評審小組成員進行檢查、抽查和審核。評審結束后,對符合補貼條件的案件,在各調委會公示7天,期滿后無異議的,按最終核定補貼標準造表發(fā)放到相應的人民調解員,完善相關財務手續(xù),并將調解員簽領表報送市評審小組備查。
第十二條 監(jiān)督責任
。ㄒ唬┦性u審小組對“以案定補”補貼經費實行嚴格審核把關,因審核把關不嚴造成經費流失,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ǘ┦兴痉ň植扇《ㄆ谂c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對各調委會的工作開展情況和對給予補貼的調解案件當事人進行回訪或查訪。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責令追回所發(fā)放補貼經費,全市通報批評,并取消年內補貼。情節(jié)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 侵占、挪用人民調解“以案定補”補貼經費的;
2. 弄虛作假,騙取補貼的;
3. 違法調解或違反調解紀律的;
4. 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形。
第十三條 附則
。ㄒ唬┍巨k法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ǘ┍巨k法由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陽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陽春市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實施辦法(2022年修訂)〉的通知》(春府〔2023〕1號)同時廢止。
市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編號:春府規(guī)〔2024〕2號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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