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律法于心 守法律于行
學法,法是鏡; 1.未成年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2.處置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針原則是什么?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3.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有哪些? 4.未成年人的嚴重不良行為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條 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guī)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的下列行為: (一)結伙斗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尋釁滋事行為; (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 (三)毆打、辱罵、恐嚇,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四)盜竊、哄搶、搶奪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五)傳播淫穢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賣淫、嫖娼,或者進行淫穢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參與賭博賭資較大;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5.家庭、學校、社會對未成年人預防犯罪教育負有怎樣的責任? 6.學校或監(jiān)護人未對未成年人進行預防犯罪教育該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的,應當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第六十二條 學校及其教職員工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履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職責,或者虐待、歧視相關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教職員工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以及品行不良、影響惡劣的,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辭退。 7.未成年人應如何自我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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